馆藏图书是国家财产,读者外借后须妥善保管。丢失或损坏需按照赔偿规定处理。赔偿办法如下:
1、赔偿图书须与丢失图书的题名、责任者、版本、标准书号以及出版时间一致。
2、孤本图书按定价10倍赔付,1990年之前出版的单行本图书按定价的5-10倍赔付,1990年之后出版的单行本图书按定价的3倍赔付。
3、丢失多卷(册)图书中的其中一册,均按全套图书价赔付。
4、随意圈划、污损图书视具体情节处以5-10元赔偿,情况严重者,按图书丢失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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