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书刊借阅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图书馆是学院的文献信息中心,是为学院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,是学院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基地,承担着传播知识、传承文明、服务社会的重要职责。
第二条 依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》(教高〔2015〕14号)文件要求,图书馆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,保护用户合法、平等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,健全服务体系,创新服务模式,提高服务效益和用户满意度。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师生。
第二章 读者入馆须知
第四条 全体师生,均可凭校园一卡通入馆、借阅。
第五条 举止文明得体,保持环境卫生,文明阅览。
第六条 图书馆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,严禁在馆内任何地方吸烟、用火,严禁携带易燃、易爆品入馆。
第七条 爱护公共设施,按照设备使用流程规范操作。
第八条 图书馆是公共服务场所,请读者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。
第九条 读者在阅览过程中遇到困难或问题,可咨询工作人员。
第三章 书刊借阅
第十条 全体师生可借书30册,每册借期为60天。
第十一条 阅览室实行开架管理,期刊、报纸仅限在馆阅览。
第十二条 特殊图书(如珍贵古籍、孤本、特藏文献、收藏价值较高的文献等)仅限在馆内阅览,阅览时请倍加爱护;已数字化的特殊图书由图书馆保管,可借阅使用。
第十三条 图书到期前需尽快办理归还或续借手续,学院各校区图书通借通还。
第十四条 读者应妥善保管和使用馆内书刊,不得有拆散、剪裁、圈点、涂划等污损书刊的行为。
第十五条 读者办理离校手续前,须归还所借图书。
第四章 书刊赔偿
第十六条 图书馆所藏图书系国有资产,读者如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而造成图书丢失或损坏,须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赔偿。
第十七条 所借图书如有损坏或遗失时,必须购买相同版本的正版图书赔偿(影印本、复制本无效)。
第十八条 遗失或损坏的图书在购买不到相同版本的正版图书时, 按下列规定赔偿:
(一)1980年之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20倍赔偿;1981-200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;2000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,特殊情况需经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认定。
(二)遗失或损坏多卷集整部图书中的1册,须按整部图书总价格赔偿。
第十九条 读者在图书馆服务台查询赔书信息并核对款额,向学院指定银行账号转账并备注丢书赔款信息,经服务台核实登记并在借还系统处理后完成赔款流程。
第五章 电子阅览室、设备使用
第二十条 读者使用电子阅览室、设备时请自觉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和学院校园网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。
第二十一条 遵守实名认证上网制度,禁止观看、制作、下载、复制、查阅、发布、传播有害信息。
第二十二条 电子阅览室电脑不具备数据存储的功能,读者请及时保存个人文档。
第二十三条 严禁传播或故意下载病毒、使用黑客程序;严禁更改各项参数和配置及擅自安装软件。
第二十四条 图书馆设备属于固定资产,读者应自觉爱护各类设备,按照规范进行操作,请勿私自拆卸设备和插拔各种线缆。
第六章 数字资源使用
第二十五条 读者可以通过图书馆网站、图书馆微信服务号、APP等方式访问各类数字资源。
第二十六条 馆藏数字资源仅供本校师生学习、研究,禁止将获得的文献资源以任何方式提供给校外人员;禁止私设代理服务器使校外人员访问图书馆数字资源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图书馆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